半岛平台太平鸟(60387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原标题:太平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彬彬、闫明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半岛平台、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禾乐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
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和 2020年 12 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2023 年6月30日
注:本证券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赵彬彬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金龙鱼、百华悦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盘江股份连云港宁波银行华夏银行宁德时代等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贵阳银行优先股、宁波银行配股等其他再融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闫明庆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阳银行、岭南园林、中国银河、百华悦邦、金龙鱼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宁波银行盘江股份贵阳银行、华联综超、中核钛白石基信息、炼石有色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宁波银行配股、中信银行优先股、贵阳银行优先股、燕京啤酒公开增发、皇氏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创世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其他再融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胡鹏程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创世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宁波银行配股、贵阳银行非公开、居然之家非公开、宁波银行非公开、贵阳银行优先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史唯西、刘佳扬、宋睿、李博琛、邓博文、谭刘。
史唯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侨龙应急、三达膜有研粉材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佳扬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盘江股份非公开、创世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宋睿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职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主要有:贵阳银行非公开、华银电力非公开、宁波银行配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博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宁波银行配股、盘江股份非公开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邓博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职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半岛平台。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谭刘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制造;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专业设计服务;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化妆品批发;化 妆品零售;羽毛(绒)及制品制造;服饰制造;日用品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 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 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6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21.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1,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90,873,018.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80,626,981.11元。该等股份于 2017年 1月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太平鸟”,股票代码为 603877.SH。
2021年 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6号)核准,同意太平鸟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8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元,扣除前期不含税承销保荐费人民币4,245,283.02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093,396.2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3,661,320.76元。
注:公司于 2022年 3月 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 2022年以现金方式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 6,582.83万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为 79,839.76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 52,493.06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 152.10%,发行人现金分红比例较高。
注:①上述数据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3号);②2023年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数据均为年化后数据。
④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⑤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⑥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计+期末资产总计)÷2]; ⑦利息保障倍数=(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不含资本化支出))÷利息支出(含资本化支出);
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⑨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⑩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期末总股本;
?2023年1-6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均为年化后数据。
(一)截至2023年8月22日收盘,保荐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70,400股,保荐人买卖发行人的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保荐人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发行人股票行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半岛平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正常履职的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3年 5月 3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3年 5月 23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3年 5月 16日至 2022年 5月 17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23年 5月 23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3年 5月 25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3年 5月 3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核查对象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太平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禾乐投资。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查阅了本次发行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全套工商档案资料,并进一步查阅了核查对象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证明信息,确认核查对象的性质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程序。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太平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保荐人及发行人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3年 3月 21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2023年 5月 12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及 2023年 7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发行人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禾乐投资,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3年 3月 22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17.00元/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 16.86元/股,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发行人已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延期情况及未来使用规划;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核查了发行人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公告等半岛平台。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182号)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043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444号)。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告、发行人上述人员个人履历资料和上述人员就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出具的个人声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分析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向发行人进行了解。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禾乐投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禾乐投资。根据发行人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7.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发行人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述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半岛平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16.86元/股。根据本次权益分派实际情况,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489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1489元/股 =70,586,399.85 元÷473,929,106 股)。(未完)